盤縣政發(fā)〔2014〕8號 盤山縣人民政府關于下發(fā)限期開工建設通知書
盤錦恒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2011年盤山縣國土資源局與你公司簽訂了兩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中,2011年7月21日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電子監(jiān)管號為2111222011B00606,面積為64126.4平方米,約定的動工日期為2011年8月11日。2011年8月1日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電子監(jiān)管號為2111222011B00618,面積為65197.5平方米,約定的動工日期為2011年8月1日。
到目前,你公司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不到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資不到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第二條的規(guī)定,你公司上述地塊已涉嫌為閑置土地。
經縣政府研究決定,要求你公司在2014年6月1日前復工開發(fā)建設,逾期不復工開發(fā)建設,縣政府將依法中止合同,收回土地。
特此通知
盤山縣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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