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辦發(fā)〔2014〕97號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fā)盤山縣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盤縣政辦發(fā)〔2014〕97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修訂后的《盤山縣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盤山縣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1 組織機構
2.2 工作職責
2.2.1 指揮部工作職責
2.2.2 工作組職責
3 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
3.1 地質災害等級認定標準
4 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程序
4.1 縣級處理的應急嚴重地質災害(險情)規(guī)模
4.2 應急處理的工作程序
4.3 地質災害影響分析
5 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通訊保障
5.1 地質災害預警信號
5.2 應急通訊保障
6 應急預案的啟動
6.1 預案的啟動條件
6.2 預案的啟動方式
7 搶救救災
7.1 搶險救災人員組織
7.2 搶險救災工作內容
8 預案管理與更新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更新
9 責任與獎懲
9.1 獎勵
9.2 責任追究
10 附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我縣應對突發(fā)性地質災害的快速反應能力,確??篂木葹膽惫ぷ骷皶r、有效地開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全縣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f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一五”規(guī)劃》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我縣境內因自然因素或者認為引發(fā)的危機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1.4 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防治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密切協(xié)作”的責任體系,由縣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tǒng)一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2 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1 組織機構
縣政府成立盤山縣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其組成如下:
總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政府辦、縣國土資源局、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衛(wèi)生局、縣住建局、縣氣象局、縣經信局、縣安監(jiān)局、縣廣播電視局、縣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縣消防大隊、縣自來水公司、中國移動通信盤山分公司、中國聯(lián)通通信盤山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2.2 工作職責
2.2.1 指揮部工作職責
負責及時、有效地組織對突發(fā)性地質災害(險情)的處置,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損失,組成應急處置分隊。具體包括:
⑴主持災情(險情)會商,決定是否啟動預案;
⑵組織制定地質災害(險情)應急處理與救災工作方案;
⑶根據應急處理方案,指揮有關部門和相關鎮(zhèn)人民政府開展受傷人員救護、受災群眾救助、險情處置等工作,并督促落實;
⑷根據應急處理方案,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搶險救災。
2.2.2 工作組職責
⑴調查監(jiān)測組
由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及有關部門組成。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進行發(fā)災點或隱患點的地質災害調查和動態(tài)監(jiān)測,及時提供災情、險情及變化情況。
縣水利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jiān)測以及地址災害引發(fā)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qū)的氣象條件進行監(jiān)測預報。
⑵災情評估組
由縣民政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負責進行實地調查,對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影響范圍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報告。
3 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
3.1 地質災害等級認定標準
根據地質災害的危害程度和規(guī)模大小以及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⑴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Ⅰ
⑵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⑶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一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⑷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一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 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程序
4.1 縣級處理的應急嚴重地質災害(險情)規(guī)模
當發(fā)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地質災害,或者威脅5人以上(含5人)生命安全或潛在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嚴重地質災害(險情)。
4.2 應急處理的工作程序
⑴指揮部辦公室收到災情或險情報告后,應迅速核查消息是否準確,核查屬實后,立即報告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屬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的,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屬大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的,還應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揮部辦公室。同時鎮(zhèn)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立即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屬小型地質災害(險情)的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同時指派調查監(jiān)測組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xiàn)場進行調查和指導應急處理,查明地質災害災情、類型和規(guī)模、引發(fā)因素、發(fā)展趨勢、搶險救災進展情況,調查監(jiān)測組應盡快提出具體防災措施建議,并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匯報情況。
⑵屬嚴重以上地質災害(險情)的由指揮長主持召開指揮成員會議,會商啟動預案事宜;
⑶若啟動預案,則組成應急搶險救災分隊趕赴發(fā)災(險情)地點;
⑷現(xiàn)場指定搶險救災方案,并按方案實施搶險救災。
4.3 地質災害影響分析
根據已掌握的資料和現(xiàn)場調查情況,對已發(fā)生的地質災害,按照其規(guī)模、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確定等級和影響程度;對具有險情的地質災害隱患,分析其出現(xiàn)的發(fā)災前兆特征,判斷發(fā)生災害的可能性和可能成災范圍,確定可能的地質災害等級和影響范圍。
5 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通訊保障
5.1 地質災害預警信號
1. 可采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fā)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2. 由地方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預警信息,如:鳴鑼、放高音喇叭等;
5.2 應急通訊保障
1. 公布各級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和指揮部負責人和有關成員聯(lián)系電話,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2. 各工作組應配備大功率(半徑大雨5KM)對講設備;
3. 公布緊急撤離所采用的信號,如:鳴鑼、放高音喇叭等;
6 應急預案的啟動
6.1 預案的啟動條件
當發(fā)生小型及以上嚴重的地質災害(險情)時啟動本預案
6.2 預案的啟動方式
由縣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人組織指揮部成員聽取災情(險情)報告,會商并確定是否啟動預案。確需啟動時,由指揮部負責人正式簽批啟動令,啟動預案。
7 搶救救災
7.1 搶險救災人員組織
應急預案啟動后,由搶險救災的負責人(一般為指揮部指揮長,也可以由指揮長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率領各成員單位人員趕赴災區(qū),組織、知道地方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7.2 搶險救災工作內容
1. 迅速查明發(fā)災原因和危害,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
2. 緊急疏散位于危險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 開展險情監(jiān)測,對發(fā)生或可能引發(fā)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防治災情擴大;
4. 迅速確定應急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
5. 做好衛(wèi)生防疫工作,防治暴發(fā)疫情;
6. 做好傷病員搶救和死者的善后處理;
7. 搶修通訊、供水、供電、交通等生命線工程;及時向 部門報告災情,請求援助。
8. 做好群眾宣傳和治安保衛(wèi)工作,保障社會秩序穩(wěn)定。
8 預案管理與更新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制訂并負責解釋,報縣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8.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每年評審一次,并依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縣政府批準。
突發(f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9 責任與獎懲
9.1 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2 責任追究
對印發(fā)地質災害以及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追究責任。
10 附則
⑴縣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結合本部門職責,制定突發(fā)性地質災害防災單項應急預案。
⑵各鎮(zhèn)人民政府應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guī)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本鎮(zhèn)《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⑶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盤縣政發(fā)〔2008〕4號文件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盤山縣人民政府 版權所有: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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