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發(fā)〔2016〕17號關于授權縣環(huán)保局行使污水處理費征收 使用管理權的通知
盤縣政發(fā)〔2016〕17號
縣環(huán)保局:
根據(jù)《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2009〕235號令)規(guī)定,縣政府授權盤山縣環(huán)保局行使對我縣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權。
征收范圍,執(zhí)行市物價局《關于盤山縣物價局<關于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請示>的批復》(盤價發(fā)〔2011〕8號),即凡在我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除縣自來水公司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均屬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范圍。
征收標準,執(zhí)行盤錦市物價局《關于盤山縣物價局<關于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請示>的批復》(盤價發(fā)〔2011〕8號)規(guī)定標準。
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及對用水單位、個人的管理,根據(jù)《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2009〕235號令)執(zhí)行。
盤山縣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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