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辦發(fā)〔2017〕27號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考核制度》的通知
盤縣政辦發(fā)〔2017〕27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遼寧北方新材料產(chǎn)業(yè)園管委會,盤錦高升經(jīng)濟區(qū)管委會:
經(jīng)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考核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23日
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縣政府法律顧問管理,發(fā)揮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積極作用,根據(jù)《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政府法律顧問任期內(nèi)的考核工作。
第三條 依照《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制度》,由縣政府法制辦對法律顧問開展日??己斯ぷ鳎蛇x聘領導小組根據(jù)日常表現(xiàn)對縣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和不稱職3個等次,作為縣政府法律顧問續(xù)聘、解聘的依據(jù)。
第四條 年度考核實行評分制,由選聘領導小組于每年12月份統(tǒng)一組織。
第五條 年度考核評分采取扣分制,總分為100分,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其他法律文書的,一次扣5分;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縣政府要求的會議或協(xié)商洽談的,一次扣5分;
(三)無正當理由,不能在縣政府遇有緊急事件時隨叫隨到的,一次扣5分;
(四)不接受縣政府委托的行政復議、訴訟、執(zhí)行和信訪等法律事務的,一次扣20分;
(五)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質(zhì)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一次扣5分;
(六)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顧問服務的,酌情扣分。
第六條 年度考核評分90分以上為優(yōu)秀,80分以上不滿90分為稱職,不滿80分為不稱職。
第七條 縣政府法制辦根據(jù)年度考核結果,報縣政府批準后,對縣政府法律顧問予以調(diào)整:
(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的法律顧問,經(jīng)縣法制辦提議,由縣政府直接續(xù)聘1年;
(二)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的法律顧問,由縣法制辦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是否續(xù)聘;
(三)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到期不再續(xù)聘。
第八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縣法制辦報縣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向外界泄露相關材料、本人觀點、意見和縣政府決定,以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縣政府工作秘密的;
(二)接受當事人委托,辦理與縣政府有直接利害沖突法律事務的;
(三)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動說明的;
(四)協(xié)助法律事務相對人對縣政府決定提出異議的;
(五)以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縣政府交辦的事務或?qū)τ嘘P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的;
(六)其他損害縣政府權益或不符合法律顧問身份的行為。
第九條 本制度由縣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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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縣委各部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武裝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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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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