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公安局
盤山縣公安機關政務服務事項目錄(38項)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別 | 設立依據 |
層級和 部門 |
備注 | |
1 | 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許可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條 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fā)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第十條 野生動物保護、飼養(yǎng)、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狩獵證或者特許捕獵證和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獵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狩獵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牧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應當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fā)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第四十八條 制造、配售、運輸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槍支的彈藥,適用于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 |
公安機關(縣審核、市發(fā)證) | ||
2 |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條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公安機關(縣) | ||
3 | 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條 跨設區(qū)的市級行政區(qū)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qū)跨縣級行政區(qū)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
公安機關(市、縣) | ||
4 | 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事前備案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條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公安機關(縣) | ||
5 | 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條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y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guī)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規(guī)范性文件】《爆破作業(yè)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發(fā)布) 第8.1 申請非營業(yè)性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的單位,應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營業(yè)性爆破作業(yè)許可證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 將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賦予縣區(qū)、經濟區(qū)行使。 |
公安機關(市、縣) | ||
6 | 城市、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yè)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向爆破作業(yè)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yè)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 將城市、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yè)審批賦予縣區(qū)、經濟區(qū)行使。 |
公安機關(市、縣) | ||
7 | 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爆破作業(yè)人員應當經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 將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賦予縣區(qū)經濟區(qū)行使。 |
公安機關(市、縣) | ||
8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 |
公安機關(縣) | ||
9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
公安機關(縣) | ||
10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號) 第六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qū)、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qū)、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七條第一款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1992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七條 集會、游行、示威由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線在同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區(qū)轄市或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qū)經過兩個區(qū)、縣的,由該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公安處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經過兩個以上省轄市、自治區(qū)轄市或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qū)的,由所在省、自治區(qū)公安廳主管;經過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主管。 |
公安機關(市、縣) | ||
11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505號)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
公安機關(市、縣) | ||
12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guī)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部門提出申請。 |
公安機關(市、縣) | ||
13 | 典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5項 典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公安機關(市、縣) | ||
14 | 公章刻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7項 公章刻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公安機關(縣) | ||
15 | 旅館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6項 旅館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公安機關(縣) | ||
16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fā)給批準文件。 |
公安機關(縣) | ||
17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h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公安機關(縣) | ||
18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09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562號) 第三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通過道路運輸核反應堆乏燃料的,托運人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通過道路運輸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商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制定。 |
公安機關(縣) | ||
19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
公安機關(縣) | ||
20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qū)域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規(gu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
公安機關(縣) | ||
21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審驗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
公安機關(市、縣) | ||
22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5號) 第一百一十三條 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應當根據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qū)域。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
公安機關(市、縣) | ||
23 | 機動車登記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公安機關(市、縣) | ||
24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
公安機關(市、縣) | ||
25 | 非機動車登記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ī)定。 |
公安機關(市、縣) | ||
26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
公安機關(市、縣) | ||
27 | 戶口遷移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
公安機關(市、縣) | ||
28 | 普通護照簽發(fā)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號) 第四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fā)。 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yè)、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十條 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的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護照簽發(fā)機關申請護照變更加注。 第十一條 護照持有人申請換發(fā)或者補發(fā)普通護照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
公安機關(公安部委托的市、縣) | ||
29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簽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條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從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條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每次前往香港、澳門均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手續(xù),經批準的作一次往返簽注。經公安部特別授權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多次往返簽注。 |
公安機關(公安部授權的市、縣) | ||
30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簽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游、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的旅行證件系指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五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實行逐次簽注。簽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安機關(公安部授權的市、縣) | ||
31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一)從臺灣地區(qū)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二)到香港、澳門地區(qū)后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門地區(qū)的有關機構申請。 第二十三條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系指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
公安機關(公安部委托的市、縣) | ||
32 |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fā)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號) 第二十四條 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行政法規(guī)】《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條 不經常來內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請領取人出境通行證。申領辦法與申領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相同。 第二十三條 港澳同胞來內地,遺失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應向遺失地的市、縣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的公安機關報失,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出具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證,憑證返回香港、澳門。 |
公安機關(公安部委托的市、縣) | ||
33 | 養(yǎng)犬登記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養(yǎng)犬管理規(guī)定》(經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 第九條 個人在養(yǎng)犬重點管理區(qū)內養(yǎng)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個人身份證明;(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三)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第十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yǎng)犬重點管理區(qū)內養(yǎng)科研用犬、護衛(wèi)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單位的資格和業(yè)務性質證明;(三)養(yǎng)犬安全管理制度;(四)養(yǎng)犬設施和場所證明;(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準予登記,并發(fā)放《養(yǎng)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娥B(yǎng)犬登記證》和犬牌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
公安機關(縣) | ||
34 | 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行政許可 |
【規(guī)章】《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號公布) 第八條 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
公安機關(縣) | ||
35 | 戶口登記、注銷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公民死亡,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
公安機關(市、縣) | ||
36 | 核發(fā)居民身份證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
公安機關(縣) | ||
37 | 核發(fā)居住證 | 行政確認 |
【行政法規(guī)】《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fā)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
公安機關(縣) | ||
38 | 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的辦理 | 行政確認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邊境沿海地區(qū)邊防管理規(guī)定》(1999年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第十八條 漁民出海必須持有《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或者《臨時出海船民證》。 船舶必須按照規(guī)定刷寫標志、船名、船號,并保持清晰。 |
公安機關(縣、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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