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地震辦權責事項目錄
盤山縣地震辦權責事項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其他權利 | 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需要采用情況備案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2011年6月1日頒布)第十八條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施工許可證后十日內,將抗震設防要求的采用情況報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核定階段責任:審查建設工程項目是否按標準進行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參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包括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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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處罰 | 1、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9年5月1日頒布) 第八十七條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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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處罰 | 2、對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jiān)測設施的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頒布,2009年5月1日頒布)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jiān)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huán)境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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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處罰 | 3、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jiān)測臺網建設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9年5月1日頒布) 第八十三條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jiān)測臺網建設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法規(guī)】《地震監(jiān)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9號,2004年9月1日起頒布)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jiān)測臺網建設的;(二)未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采用地震監(jiān)測設備和軟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地震監(jiān)測臺網運行的。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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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處罰 | 4、對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jiān)測設施,對地震監(jiān)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huán)境造成破壞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9年5月1日頒布)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jiān)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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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qū)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行為的處罰 | 無 | 【規(guī)章】《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guī)定》(中國地震局第7號令,2002年1月28日頒布) 第十三條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qū)劃工作的區(qū)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qū)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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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處罰 | 1、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2002年1月1日頒布)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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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處罰 | 2、對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2002年1月1日頒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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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處罰 | 對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等行為的處罰 | 無 | 【行政法規(guī)】《地震監(jiān)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9號,自2004年9月1日頒布) 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二)在測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fā)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yè)和往復機械運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yè);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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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的處罰 | 1、對建設工程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 【規(guī)章】《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 理辦法》(2004年4月1日頒布)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既未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又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分區(qū)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三)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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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的處罰 | 2、對未經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處罰 | 【規(guī)章】《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5號,2004年4月1日頒布)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
盤山縣政府辦公室(盤山縣地震辦) | 1、立案責任:地震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移送、下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請、上級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指定辦理等,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地震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地震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地震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加蓋有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的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地震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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