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動監(jiān)局許可事項目錄
盤山縣動監(jiān)局許可事項目錄(2018年版)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條在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yǎng)、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fā)給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fā)放,具體審核發(fā)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規(guī)章】《蠶種管理辦法》(2006年6月28日農業(yè)部令第68號) 第十八條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蠶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受理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蠶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蠶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規(guī)范性文件】《養(yǎng)蜂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12月13日農業(yè)部公告第1692號) 第七條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出售的種蜂應當附具檢疫合格證明和種蜂合格證。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2)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種畜禽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3.決定責任: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許可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國務院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fā)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種畜禽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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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無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4月9日國務院令第404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yè)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fā)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2)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4.送達責任:將《獸藥經營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獸藥經營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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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fā)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發(fā)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2)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農業(yè)部制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進行現場審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畜牧獸醫(yī)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3.決定責任:審查合格的,發(fā)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將《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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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fā)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第五十一條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fā)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2)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 3.決定責任:審查合格的,發(fā)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4.送達責任:將《動物診療許可證》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動物診療經營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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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核發(fā) | 無 |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二十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yè)、奶畜養(yǎng)殖場、奶農專業(yè)生產合作社開辦,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現場檢查。(2)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fā)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生鮮乳收購許可證》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生鮮乳收購環(huán)節(jié)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已轉入行政審批局行使 |
6 | 行政許可 | 執(zhí)業(yè)獸醫(yī)注冊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執(zhí)業(yè)獸醫(y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yī)相關專業(yè)大學??埔陨蠈W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zhí)業(yè)獸醫(y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頒發(fā)執(zhí)業(yè)獸醫(y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2)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3.決定責任:審查合格的,發(fā)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4.送達責任:將《獸醫(yī)師資格證書》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動物防疫法》、《執(zhí)業(yè)獸醫(y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動物診療經營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7 | 行政許可 |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無 |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yè)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2)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3.送達責任:將《獸藥經營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獸藥經營監(jiān)督管理責任。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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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非跨省引入動物隔離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的防疫條件審查與合格證的核發(fā)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頒布)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fā)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2)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農業(yè)部制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進行現場審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畜牧獸醫(yī)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3.決定責任:審查合格的,發(fā)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4.送達責任:將《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已轉入行政審批局行使 |
9 | 行政許可 | 鄉(xiāng)村獸醫(yī)登記許可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第五十七條鄉(xiāng)村獸醫(y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xiāng)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制定。 【規(guī)章】《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yè)部令第17號) 第六條國家實行鄉(xiāng)村獸醫(yī)登記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申請鄉(xiāng)村獸醫(yī)登記。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2)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進行核查。 3.決定責任:審查合格的,發(fā)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4.送達責任:將《動物診療許可證》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動物診療經營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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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fā)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依照本法規(guī)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工作。 第四十一條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檢疫申報受理單》;(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檢疫申報受理單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當場或3個、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隨報隨檢的當場作出決定。(2)現場檢疫: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官方獸醫(yī)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及相關檢疫規(guī)程進行現場檢疫。3.決定責任: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制作《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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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許可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fā) | 無 |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二十五條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
盤山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現場檢查。(2)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fā)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生鮮乳收購許可證》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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