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公安消防大隊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盤山縣公安消防大隊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8年版)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jù)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備案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號,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xié)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 盤山縣公安消防大隊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憑證》;(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材料補正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按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決定、送達責任: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消防監(jiān)督管理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已派駐審批局 | |
2 | 行政許可 | 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備案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號,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xié)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 盤山縣公安消防大隊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憑證》;(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材料補正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按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決定、送達責任: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消防監(jiān)督管理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已派駐審批局 | |
3 | 行政許可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 | 消防意見書辦理(300平方米以上)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號,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 盤山縣公安消防大隊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消防安全檢查申請受理憑證》;(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不予受理憑證》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決定責任: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yè)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4.送達責任: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消防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已派駐審批局 |
4 | 行政許可 | 專職消防隊設立審批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驗收?!冻鞘邢勒窘ㄔO標準(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驗收。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消防安全檢查申請受理憑證》;(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不予受理憑證》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決定責任: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yè)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4.送達責任: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消防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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