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人社局便民事項目錄
盤山縣人社局便民事項目錄(2018年版)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勞動用工備案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13年5月30日頒布)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6]46號) 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xù)。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fā)[2007]48號)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簽訂或續(xù)簽勞動合同以及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一律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統(tǒng)一使用《勞動合同登記手冊》。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開展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補充意見》(遼人社[2009]335號) 增設《勞動用工備案表》及全省統(tǒng)一推行網上備案工作。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yè)勞動用工備案,對其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補充的材料或需要調整補充的具體內容。 2.審查責任:現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為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補充的材料或需要調整補充的具體內容。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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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職業(yè)培訓(普惠)基地的備案和管理 |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印發(fā)遼寧省職業(yè)培訓定點培訓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人社發(fā)【2013】16號) 第十七條: 各級就業(yè)培訓管理部門要加強職業(yè)培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定點培訓機構應每月按照就業(yè)培訓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統(tǒng)計報表,按時上報培訓情況。在每月末將次月的培訓課表上報同級培訓管理機構備案,管理機構以此作為對其綜合考評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各定點培訓機構要自覺接受同級就業(yè)培訓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每年要組織人員對定點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教學管理、教學效果和補貼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檢查、評估。 | 盤山縣就業(yè)局 |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yè)勞動用工備案,對其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補充的材料或需要調整補充的具體內容。 2.審查責任:現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為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補充的材料或需要調整補充的具體內容。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同權 | |
3 | 其他行政權力 | 省屬駐沈以外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省直非參公事業(yè)單位的工傷認定初審 | 單位及個人申請、工傷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查詢表、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病志材料、其他行政部門法律文書。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yè)勞動用工備案,對其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補充的材料或需要調整補充的具體內容。 2.審查責任:現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為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補充的材料或需要調整補充的具體內容。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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