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fā)放辦法》
《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fā)放辦法》于2007年10月31日頒布。軍隊發(fā)放居民身份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對這一法規(guī)進行了解讀。
這位負責人說,《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幾十年來現役軍人和武警部隊人員不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歷史從此結束。從2008年1月1日起,軍人和武警部隊人員可以在持有部隊身份證件的同時,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1985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guī)定:“正在服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不領取居民身份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總部頒發(fā)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因此,截至目前,軍隊和武警官兵只持有軍官證或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等軍隊和武警部隊發(fā)放的身份證件。
這位負責人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證件管理和使用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由于工作單位、職務、軍銜的變化,軍人持用的部隊身份證件需要經常更換。同時,軍人使用部隊身份證件辦理個人事務時受到不少限制、多有不便。
這位負責人說,公民身份號碼和居民身份證具有法定性、惟一性、穩(wěn)定性、強制性、通用性等特點,軍人領取居民身份證后,辦理諸如儲蓄、保險、購車、購房等涉及個人事務時將更加便捷。
“居民身份證最大的好處是有利于軍人以公民身份進行社會活動,更好地保障軍人的合法權益?!彼f,“同時,將軍人納入國家人口管理范圍之內,有利于國家加強全國人口的社會化、信息化管理?!?/span>
在領取居民身份證之后,軍人和武警部隊人員將擁有兩種身份證件。
《辦法》規(guī)定,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憑居民身份證證明;執(zhí)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yōu)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或者人民武裝警察身份的,憑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制發(fā)的身份證件證明。
“為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發(fā)放居民身份證,是黨和國家關心愛護人民子弟兵的重要體現,也體現了依法辦事、從嚴治軍的精神。”這位負責人介紹,公安部和解放軍四總部將下發(fā)配套文件和相關軟件,具體部署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fā)放工作。
我國從1985年起開始建立居民身份證制度,1999年開始建立公民身份號碼制度。
在公安部和解放軍四總部的共同努力下,為軍人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工作于2001年基本完成。2003年6月通過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首次將居民身份證發(fā)放范圍擴大至軍隊和武警部隊人員。
盤山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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