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品進出口活動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美術品進出口活動的申請和辦理。
二、申請事項
事項:美術品進出口活動的申請。
三、法規(guī)依據(jù)
《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guī)定》。
四、實施機關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美術品進出口活動,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窗口負責受理和證件送達。
五、審批數(shù)量
無數(shù)量限制。
六、審批條件
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在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進出口資質的企業(yè)。
七、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xiàn)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guī)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1.美術品進出口申請表;
2.美術品進出口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目的地、用途;
4.藝術創(chuàng)作者名單、美術品圖錄和介紹;
5.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八、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wǎng)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可以按網(wǎng)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短信通知,攜帶有效證明領取決定文書。
九、法定時限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對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15個工作日。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對申報美術品內容有疑義的,可提交文化部進行復核,文化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時間不計入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批時限。
十、批準文書
同意美術品進出口活動的批準文件。
十一、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三、聯(lián)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wǎng)上咨詢:(網(wǎng)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jiān)督
電話:
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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