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教育局權責清單(17項)
盤山縣教育局服務事項目錄(17項)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利類型 | 設立依據(jù) | 層級和部門 | 備注 | |
主項 | 子項 | |||||
1 | 教師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行政法規(guī)】《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附件“三、省教育廳”(二)第1項:普通高等??茖W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下放后實施機關: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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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車使用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617號) 第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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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評估的確認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2018年12月29日再次修改)第四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號,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行政法規(guī)】《教育督導條例》(2012年8月29日通過)第二條:……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tǒng)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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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學生資助 | 行政給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規(guī)章】《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84號);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zhèn)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yè)、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確規(guī)定。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要依法辦學,規(guī)范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jīng)費,用于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規(guī)章】《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461號) 第三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加快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兩免一補”實施步伐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7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yè)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fā)〔2005〕1號)精神,從2005年春季學期起,中央對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全部免費發(fā)放教科書,地方政府對這些學生要相應落實免雜費、并逐步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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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國家對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yǎng)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yōu)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授予榮譽稱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國家對在職業(yè)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行政法規(guī)】《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9月1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4號令)第二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規(guī)章】《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號)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工作成績優(yōu)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規(guī)章】《中小學校長培訓規(guī)定》(1999年12月30日教育部令第8號)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規(guī)章】《小學管理規(guī)程》(1996年3月9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6號,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號修正)第三十六條:小學要加強教師隊伍管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業(yè)務考核檔案。要加強教師思想政治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樹立敬業(yè)精神。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優(yōu)秀教師應予獎勵。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過,2018年12月29日修訂)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頒布)第七條:國家獎勵為國家語言文字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161號,2017年2月1日國務院令第638號修改)第四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一)在殘疾人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二)為殘疾人就學提供幫助,表現(xiàn)突出的;(三)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和學具,在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四)在殘疾人學校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五)為殘疾人教育事業(yè)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3月1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8號令、國家體委第11號令,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1990年6月4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衛(wèi)生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wèi)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guī)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號)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于在學校藝術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細則》(2006年2月1日國務院令第453號)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各部門、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規(guī)定,對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統(tǒng)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一)在改革和完善統(tǒng)計制度、統(tǒng)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二)在完成規(guī)定的統(tǒng)計調查任務,保障統(tǒng)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在進行統(tǒng)計分析、統(tǒng)計預測和統(tǒng)計監(jiān)督方面,有所創(chuàng)新,取得重要成績的;(四)在運用和推廣現(xiàn)代信息技術方面,取得顯著效果的;(五)在改進統(tǒng)計教育和統(tǒng)計專業(yè)培訓,進行統(tǒng)計科學研究,提高統(tǒng)計科學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tǒng)計法規(guī)和統(tǒng)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xiàn)突出的;(七)揭發(fā)、檢舉統(tǒng)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fā)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fā)[2002]14號)四、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對在民族教育的改革發(fā)展、科學研究、教育對口支援、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人才以及捐資助學等方面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機構、高等學校、社會團體和個人要給予大力表彰和宣傳。 【規(guī)范性文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fā)展民族教育的意見》(遼政發(fā)[2005]9號)4.各級政府要及時表彰和大力宣傳在民族教育的改革發(fā)展、科學研究、教育對口支援、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人才以及捐資助學等方面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機構、學校、社會團體和個人。 【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5]23號)第二十四條:對在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行政法規(guī)】《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fā)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第四十八條: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稅收優(yōu)惠,并予以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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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等表彰 | 行政獎勵 | 【規(guī)章】《中小學德育工作規(guī)程》(教基[1998]4號,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號修正) 第三十二條中小學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學班主任的聘任、培訓、考核、評優(yōu)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師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及其它專職從事德育工作的教師應當按教師系列評聘教師職務。中小學教師職務評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強學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勵教師教書育人。在評定職稱、職級時,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的實績應做為重要條件予以考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應當給予表彰。 【規(guī)范性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00〕28號) 強化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表彰獎勵和督導評估機制。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在高中階段評選優(yōu)秀學生,省級優(yōu)秀學生可獲得普通高等學校保送生資格。對德育工作實績突出的教師要進行表彰獎勵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4)取消省級優(yōu)秀學生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yōu)秀學生的稱號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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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各類優(yōu)秀學生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規(guī)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04〕8號) 第六條通過評選三好學生、優(yōu)秀團員和少先隊員、先進集體等活動,為未成年人樹立可親、可信、可敬、可學的榜樣,讓他們從榜樣的感人事跡和優(yōu)秀品質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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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行為的處罰 | 1.對違法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fā)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號) 第五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頒發(fā)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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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行為的處罰 | 2.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辦法》(1997年1月23日通過,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三十四條 未經(jīng)批準開辦職業(yè)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的,由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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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行為的處罰 | 3.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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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民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法辦學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國務院令第399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guī)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jīng)費中提取回報的;(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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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行為的處理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guī)定》(2005年5月28日頒布)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
盤山縣教育局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
11 | 對違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經(jīng)教育主管部門登記注冊或者頒發(fā)辦學許可,擅自舉辦幼兒園或者其他從事學前教育的機構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2017年1月10日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未經(jīng)教育主管部門登記注冊或者頒發(fā)辦學許可,擅自舉辦幼兒園或者其他從事學前教育的機構,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辦學行為,并向社會發(fā)布警示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盤山縣教育局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11 | 對違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幼兒園有園舍、設施設備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衛(wèi)生和環(huán)保標準,損害兒童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兒童安全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2017年1月10日通過)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評估等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暫停辦園,處三萬元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一)園舍、設施設備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衛(wèi)生和環(huán)保標準,損害兒童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兒童安全的;(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飲用水的;(三)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導致發(fā)生兒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
盤山縣教育局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11 | 對違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幼兒園違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或者違反規(guī)定聘用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2017年1月10日通過) 第四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或者違反規(guī)定聘用人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其評估等級,處一萬元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
盤山縣教育局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11 | 對違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幼兒園教職工違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或者將兒童交與除家長和受托人以外的無關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2017年1月10日通過) 第四十五條 幼兒園教職工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或者將兒童交與除家長和受托人以外的無關人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三千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建議所在幼兒園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教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教師撤銷其教師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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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違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未經(jīng)家長事前同意,給兒童服用藥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2017年1月10日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未經(jīng)家長事前同意,給兒童服用藥品的,由教育主管部門降低幼兒園評估等級,處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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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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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教師申訴作出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shù)厝嗣裾嘘P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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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學生申訴作出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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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省內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過,2018年12月29日修訂)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職業(yè)教育工作的領導、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督導評估。 【行政法規(guī)】《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2012年9月9日頒布) 第二條 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使用本條例。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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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辦學校年檢 | 其他行政權力 | 【規(guī)章】《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guī)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號)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檢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br> 【規(guī)章】《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號) 第六條第二款:“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獨立學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獨立學院的年度檢查;……”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 “縣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6〕81號) “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br> 【規(guī)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guī)范發(fā)展的若干意見》(2018年11月7日) “強化對幼兒園教職工資質和配備、收費行為、安全防護、衛(wèi)生保健、保教質量、經(jīng)費使用以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動態(tài)監(jiān)管,完善年檢制度?!?/td> | 盤山縣教育局 | ||
17 | 幼兒園年檢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2017年1月10日通過) 第十五條 實行幼兒園年檢制度和動態(tài)監(jiān)管??h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幼兒園年度檢驗工作和動態(tài)監(jiān)管,公示年檢結果。幼兒園年度檢驗合格后,方可接受兒童入園。年檢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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