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2024年度單位預算公開說明
目 錄
第一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單位概況
一、單位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情況
三、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2024年度單位預算報表
一、2024年度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2024年度收入預算總表
三、2024年度支出總體情況表
四、2024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九、2024年部門綜合預算項目支出表
十、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表
十一、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政策)績效目標表
第三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2024年度單位預算相關情況說明
一、2024年單位預算收支情況總體說明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四、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五、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六、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單位概況
一、單位主要職責
1.盤錦市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主要職能:
(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法律援助等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組織相關法律服務工作者解答來電來訪群眾法律問題。
(三)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縣人民調解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五)負責協(xié)調仲裁相關事務性工作。
(六)承擔縣司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設置情況
盤錦市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經費為財政全額撥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三、預算單位構成
根據《關于批復2024年縣本級部門預算的通知》(盤縣財發(fā)[2024]4號)要求,納入2024年單位預算編制范圍的二級預算單位:盤錦市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第二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2024年度單位預算公開報表
公開01表:2024年度收支總體情況表
公開02表:2024年度收入預算總表
公開03表:2024年度支出總體情況表
公開04表:2024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公開05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
公開06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
公開07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公開08表: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公開09表:2024年部門綜合預算項目支出表
公開10表: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表
公開11表: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政策)績效目標表
第三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2024年度單位預算相關情況說明
一、2024年單位預算收支情況總體說明
根據《關于批復2024年縣本級部門預算的通知》(盤山縣財發(fā)[2024]4號)要求:
1.收入預算78.84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收入78.84萬元。
2.支出預算78.84萬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3.24萬元,衛(wèi)生健康支出2.91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yè)支出7.7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4.94萬元。
3.與2023年度預算比,收入增加78.84萬元,原因是本單位為新增預算單位。 與2023年度預算相比,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加78.84萬元,原因是本單位為新增預算單位。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4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支出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運行費0萬元。
2024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支出比2023年度無變化。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4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1.67萬元,比2023年預算增加1.676萬元,主要原因是本單位為新增預算單位。其中:辦公費1.67萬元。
四、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資產總額0萬元,其中,流動資產0萬元,固定資產0萬元。固定資產中共有房屋面積0平方米,價值0萬元;共有車輛1輛(一般公務用車1輛,其他用車0輛),價值0萬元;單價100萬元(含)以上的專用設備0萬元;其他固定資產0萬元。
五、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根據《關于批復2024年縣本級部門預算的通知》(盤縣財發(fā)[2024]4號),支出預算中政府采購預算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0萬元。
六、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說明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盤山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2024年已編制部門整體績效目標,應編制特定目標類的項目績效0個,實際編制特定目標類項目績效0個,涉及資金0萬元,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覆蓋率(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為0%。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縣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上級補助收入:指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3.事業(yè)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開展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經營收入: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guī)定上繳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業(yè)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yè)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上級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yè)基金(事業(yè)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8.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fā)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所發(fā)生的支出。
11.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yè)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12.經營支出: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支出。
1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yè)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fā)生的支出。
14.“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guī)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事業(yè)運行(項):反應司法方面的事業(yè)單位的支出,不包括行政單位后勤服務中心事業(yè)等。
16.社會保障和就業(yè)(類)行政事業(yè)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yè)單位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支出(項):反應機關事業(yè)單位實施養(yǎng)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支出。
17.衛(wèi)生健康支出(類)財政對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款)財政對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項):反映財政對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
18.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yè)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guī)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guī)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9.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yè)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20.社會保險和就業(yè)支出(類)財政對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的補助(款)財政對失業(yè)保險基金的補助(項):反映財政對失業(yè)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
21.社會保險和就業(yè)支出(類)財政對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的補助(款)財政對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助(項):反映財政對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
主辦單位:盤山縣人民政府 版權所有: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地圖
網站標識碼:2111220003 ICP備案序號:ICP備案序號: 遼ICP備13003879號-1 遼公網安備 21112202000001號
聯(lián)系電話:0427-3554789